调整岗位引起的劳动争议
●争议内容:用工单位因申请人不胜任本职工作,调整申请人的岗位,申请人提出辞职,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引发的劳动争议。
●事件经过:申请人是用工单位技术质量部的部长,因管理不善,导致公司产品质量出现问题,客店退货,造成用工单位一定的经济损失。对此,用工单位为挽回客户、避免更大的经济损失,调整了技术质量部主管,将申请人从部长调整为科员(其实申请人是从科员升上去的),工资也按科员调整。申请人对调整不服,提出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。随后,申请人向番禺市南沙区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诉讼,以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,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倍工资、代通知金、工资补差等费用,请求事项如下:
1、没有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,要求支付一个月代通知金4500元;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倍工资4500元×2个月×2倍=18000元
2、要求按约定工资4500元计发工资,需补差工资500元;
3、2014年8月13日—15、2014年9月9日-10日,生产正常下无故放申请人的假并不支付工资,请求补偿865元(176元/天×5天)。
以上以上支付金额共23865元。


案例分析

●案件受理及调查分析 :这件劳动争议案件用工单位委托我司全权代理诉讼。之后,我司进行调查分析,证据收集。通过对案件的调查分析,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仲裁大部分是无理要求,不符合法律法规,因此,即使开庭审理,申请人大部分请求是不会得到仲裁委员会的支持。
●协商解决:我司约案件申请人面谈,提出协商解决的方案,但因申请人提出过高的要求,协商不成,于2014年11月6日开庭审理。我司对申请人提出的诉讼要求,在事实的基础上,依据相关法律法规,给予一一反驳:
●开庭答辩
1、没有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,要求支付一个月代通知金4500元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倍工资4500元×2个月×2倍=18000元
我司答辩:
(1)申请人是单方面提出辞职申请,且辞职申请理由不符合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节,单位无需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。相反,申请人对此还负有提前一个月通知单位的义务,而申请人并没有履行该义务,在递交辞职申请的当天,便离开了单位。
(2)申请人不能胜任品质部部长的工作,对其采取调岗调薪的决定,是单位根据劳动部办公厅《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》(劳办发[1996]100号条一条,均间接或直接规定了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需变更、调整职工工作岗位,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”。因此,单位对申请人的调岗,符合法律的规定。同时,员工不能胜任工作而被调整到新的岗位,其薪酬应当根据新岗位的工资标准重新确定,否则有违于“同工同薪”的基本立法思想。因此,基于“同工同酬”的考虑出发,调整了申请人的岗位工资,是合法合规合理。
2、要求按约定工资4500元计发工资,需补差工资500元;
我司答辩: 
申请人因不胜任工作,从品质部部长的岗位调整到科员岗位,岗位工资从4500元调整为4000(一般科员应为3500元,考虑到其面子问题,故其岗位工资调整幅度不那么大),现申请人还要求补发500元工资补差,是没有法律依据的。   
3、2014年8月13日—15、2014年9月9日-10日,生产正常下无故放申请人的假并不支付工资,请求补偿865元(176元/天×5天)。
我司答辩:
经查考勤表,申请人在2014年8月7日至2014年9月13日,共有7天3小时不在岗,单位按实际出勤天数计发工资并无不妥,符合法律规定。
●仲裁裁决
最后仲裁委员会根据答辩双方提供的证据、事实和法律法规,作出如下判决:
申请人提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以及工资补差、出勤工资,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,驳回申请人所有的申诉请求。
●仲裁效果:
维护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,平稳了用工单位的员工队伍。